中止履行合同这一措施的行使,需要根据当事人当前所承担的合同义务来确定。
1、卖方停运权
卖方停运权指如果卖方在发送货物之后,才发现买方预期违约,卖方有权通知承运人不将货物交给买方,即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卖方已经持有了有权获得货物的单证,如提单,卖方也有权阻止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已经拥有提单的买方。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承运人予以配合,不同的贸易术语,承运人与卖方的关系不同。只要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让到卖方,卖方均能完整的行使该权利。
2、卖方中止交货
中止交货指卖方在买方显然不能付款时中止给付货物,但却不将货物转卖,中止交货也卖方停运权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此时标有货物的物权凭证的单据是否已转至买方手中不得而知,而前者一般是货物已运至买方控制范围内,货物的物权凭证已在买方掌握之中,买方只要出证即可提货时。
3、买方中止付款
买方中止付款是当卖方显然将无能力交付货物时,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本应先付款的买方暂时中止给付款项,但却不能另行购买其他同等货物的方式。
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具体如下:
1、经营状况严重的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者逃避债务;
3、丧失了商业信誉;
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没有中止履行的确切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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