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稳抗辩权法律后果包括中止合同和解除合同。中止合同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则是指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两点: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2.解除合同,如果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法律后果包括哪些方面?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的请求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或者无法得到对方的承诺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该制度,不安抗辩权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停止履行:当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对方当事人不得继续履行合同。
2. 返还预付款或者返还部分预付款:如果对方当事人已经支付了预付款或者部分预付款,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返还预付款或者部分预付款。
3. 停止接受对方的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直到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消失。
4. 请求赔偿损失:如果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或者无法得到对方的承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5. 诉讼或者仲裁: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总结起来,不安抗辩权是一种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法律制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的请求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或者无法得到对方的承诺时,应当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制度,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的请求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或者无法得到对方的承诺时,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法律后果包括停止履行、返还预付款或停止接受对方的履行、请求赔偿损失以及诉讼或仲裁。因此,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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