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因为事实行为虽然不产生行政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对公民、法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可能造成损害,如通知书在调查核实被征地人的财产上有缺漏或者资产评估标准偏低等,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对告知书,通知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驳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是否可诉?
如果复议人是因为原来的机关没有履责才提出的复议,但是经过审查后发现并非如此而驳回的话是可以继续诉讼的,但是如果是因为复议机关发现申请人本身就不满足条件驳回的话就不能起诉。
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是否可以行政诉讼需要结合被驳回的原因来分析:
1、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如果是由于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被驳回行政复议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
2、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如果是因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被驳回行政复议可以起诉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一般情况下,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申请行政复议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先经过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
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复议或者诉讼都是法律给当事人一种挽回自己受损权利的途径,但是因为法律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和让行政机关自我检查其行为的合法性就要求了优先复议,而复议被驳回的结果也不是都可以继续诉讼的,但只要是在实体原因下被驳回都是可以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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