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已超过二十年,民告官不再是社会热议的新鲜话题,行政诉讼也已演变成一种常态化的诉讼。由于行政案件本身涉及面广、类型多样,从法院立案审查角度来看,行政案件较之民商事案件而言显得更为复杂和审慎,而随着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和疑难复杂的案件比例也随之提高,这给立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带来了新挑战。
立案审查可以看作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互动,具体到部门则是由法院立案庭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反之则不予受理。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立案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了相应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二、行政案件立案审查的法定条件
结合上述规定,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环节:
(一)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
原告限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仅仅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其主观方面而言,确认了原告所享有的诉权,至于在客观上其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害则属于案件的实体审查。因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影响原告资格的取得和原告的起诉。
(二)被告主体资格的审查
明确的被告作为立案标准之一却易在实践中与适格的被告相混淆,要求被告适格无疑抬高了行政案件的立案门槛,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是具体的、清楚的、指向性明确的,立案审查对被告的要求仅止于此。
(三)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并不等同于要求,其表述必须符合一些条件:
1.原告提出的请求与被告的法律责任必须相对应。如果被告并不具有相应义务,原告却要求被告因不存在的义务而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势必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
2.诉讼请求应当符合法律逻辑。比如,笔者曾收到一份行政诉状,原告提出两项诉请:
(1)要求撤销房产管理部门作出的房屋产权证的变更登记;
(2)要求将房屋产权证上的附图恢复成原登记时的形式。分析上述诉讼请求可知,变更登记行为本身包括改变房屋产权证上的附图形式,第一项诉请已涵盖第二项的内容,无须再重复提出。
3.必须是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范围。如请求判决撤销某县政府的缀磐恋厝ㄊ艟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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