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须知
准迁式户口迁移实行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制。
1、具有稳定住所。稳定住所包括合法的固定住所、单位员工宿舍、长期自住、租住、借住的住所,租住、借住的要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工地工棚、城乡结合部、私搭乱建的简易房等非住宅性房屋除外。
2、有稳定就业岗位的优秀农民工。优秀农民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为当地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
上述条件同时具备者,可迁入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子女,省内人员还准予双方父母落户。
申请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自购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租房居住的提供租赁房屋证明(房主同意其落户证明并同时到派出所办理),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的居住证明;
3、《居住证;
4、县级以上部门颁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证书、政府文件及用工单位的证明;
5、迁入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通过公安网能够查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提供原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证明申请人、迁入人关系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能够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2、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窗口核准发《户口准迁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即办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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