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打听的国家秘密,绝对不打听;
5、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6、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码事项;
8、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9、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送国家秘密;
10、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一、我国刑法为境外剌探情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
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或者物品的行为。
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
本条规定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个具体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上未能最终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时,也应构成本罪未遂。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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