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应当约定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并不当然无效。基于合同法的思路,应该认为法院在处理此类竞业限制协议时,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当从合理确定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及酌情调整违约金的角度,平衡双方利益,既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又维护劳动者就业权。
一、竞业限制违约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协议没有补偿金合法吗?
竞业协议没有补偿金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竞业限制违约金如何支付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对于竞业补偿的支付方式、支付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地方法规规定不一,
如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而《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因此,竞业补通常遵循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的,可以参照地方法规及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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