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员工当月工资和员工经济补偿金
按照《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基本月薪应根据应付给工人的工资计算
什么是应付工资?根据《条例》的解释,它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与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之和,因此,可以认为工资范围内的到期货币性收入应在劳动者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计算,应理解为总工资
对于包含在总工资中的内容,原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和《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四条,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国家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包括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和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12个月内到期取得的上述范围内的全部货币性收入,按工资范围计算。但社会保险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支付工资时,不包括按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劳动报酬和劳动收入,工资支付时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在何时支付工资?当一些工人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关系时,雇主会说,根据公司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工资在每月的某一天支付,要求劳动者在规定日期领取工资或办理相关手续
事实上,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当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立即支付当月工资,而用人单位无法用公司的薪酬体系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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