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思路上,立法者最初的设想是把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算为工龄,因为工龄涉及到劳动者的其他权利,例如劳动者的年休假、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后的医疗期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等都与劳动者的工龄有关。有人认为,因为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也无需履行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所以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龄应不予计算。当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可协商工龄连续计算,并按照相应的工龄享受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同样,对于应征入伍的劳动者,应考虑到应征入伍属于对国家履行义务,属于特殊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对于退役的劳动者,如果退役时,一般仍回原单位工作,对于工龄问题,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间仍计算为工龄,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保护。
全文6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