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宪法精神,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1、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精神;
2、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精神;
3、改革开放的精神;
4、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法制原则,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3、基本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4、权力制约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宪法效力:
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适用的涵义
在我国法学界,对于宪法的适用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具体运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的专门活动。这里的机关一般是指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立法机关等,不包括普通法院。[1]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适用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和司法中的适用;而狭义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2]还有的学者把宪法的适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二是依据宪法来裁决其他的具体纠纷案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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