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最大的突破就在于,明确了住院实行自愿原则,即精神障碍患者拒绝住院权。而且,设定了非自愿治疗的实体条件,也就是在哪些具体情形下,才可以把人送进精神病院。再有,亲属送治权、精神障碍鉴定等,立法都有修改和完善。
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若要对精神病人实行住院治疗,必须满足两大条件:就诊者被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已经发生伤害自身/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两者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后住院治疗;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住院治疗,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如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同时,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律责任。
法律是一视同仁的,精神卫生法之所以把精神障碍患者划分出来,视其为特殊人群,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而不是为强行收治开便利之门。这才是立法宗旨。虽然前20年走了“自制力”标准弯路,但本次立法回归本源。
其中,法律特别明确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满足精神障碍诊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关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精神卫生法严格限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以就诊者的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严格按照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出具诊断结论。
这些规定有利于解决目前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在单位等方面的责任,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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