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确立试用期的目的就是给职工和用人单位一个相互考察适应的时间。
2、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他方面如工资、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都受法律的充分保护。因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案例详情
前不久我的一个邻居王某,去某公司打工,刚去了不到一周,就在操作机器时不小心被机器将手腕压伤。该企业在支付了王某的住院治疗费用之后,就不再管了。王某的家人随即来到单位,认为该种情况属于工伤,该单位应该进行赔偿。但是单位方却予以拒绝,称王某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后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事故时,王某才来单位一周,对于这种情况并不予以工伤认定,因此不享受工伤待遇。
律师称,该公司以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王某就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当然也受法律保护。即使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王某在工作中因操作机器受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可以认定,王某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对于公司所指出的“试用期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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