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的时效规定: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限制,一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能要求。根据法律规定,时效的计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的,时间是1年。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员会,特别是郊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决,我们说适用法律不当,工人应该主张起诉或上诉。双倍工资是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即劳动报酬,不应适用工资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时开始计算,有些地方支持双倍工资的主张权产生后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因此双倍工资可能超过仲裁时效
工资双倍赔付诉讼时效
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是劳动争议中频繁遇到也是经常讨论的问题。主要的观点有两种:
一种认为适用特殊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计算时效,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1年;
另一种支持一般时效,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1年内。
首先,特殊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劳动报酬。双倍工资的组成我们可以将其平分为两份,其中一份是劳动报酬,而另外一份则是对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惩罚责任。所谓的双倍工资只是以工资为计算单位来确定惩罚的额度,并非所指双倍工资都为劳动报酬;
其次,从立法本意上看,双倍工资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规制用人单位,使其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质便体现出来。所以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责任,用反其道而行之的方式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所以,双倍工资作为惩罚性责任适用一般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调节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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