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港、澳的刑罚目的
(一)台湾的刑罚目的
台湾现行“刑法”中并无刑罚目的的规定。但由于台湾“刑法”直接受到德、日刑法理论的影响,所以台湾刑法学者关于刑罚目的的思想也都深深烙上了德、日刑罚目的论的痕迹。不过,学者之间在这一问题上多有分歧。如,韩*谟教授认为:“刑罚之最终目的,在于社会防卫。”[1]林*田博士指出:“报应与预防乃构成刑罚目的之两大基本思想。”[2]张*卿博士则认为:“报应理论虽然是一种刑罚理论,但却不是‘刑罚目的理论’。因为,报应本身并不是一种工具或手段,报应并不是为了完成特殊之目的。”[3]应该肯定,张氏对把“报应”作为刑罚目的的批评是中肯的。因为,按德、日刑法学的通说来看,报应是被作为刑罚的本质来理解的。如果把报应作为刑罚的目的,这显然混淆了刑罚本质与目的的界限。如此看来,台湾学者关于刑罚目的的见解可概括为:刑罚的终极目的在于社会防卫,具体言之,刑罚目的则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
(二)香港的刑罚目的
根据香港法律界人士(包括法学家和司法实务人员)的观点,香港的刑罚目的可概括为:惩罚、阻吓、教正以及维护法纪。
1.惩罚
香港法律界认为,刑罚的惩罚性目的,旨在显示社会人士对罪行的厌愤,以及犯罪人为其所犯罪行得到惩罚。对犯罪人判处刑罚,这是罪犯因其危害社会和侵犯他人的行为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其罪有应得和报应。如果不使犯罪人受到必要的应得的惩罚,就无法伸张社会的正义,就不能平息人们的愤怒,就不会体现法律的公平。因此,对于犯罪人必须给予一定的惩罚,如判处罚金、剥夺自由或其他权利;对那些狠毒和残忍的罪犯甚至判处重刑,以剥夺其危害社会的条件。在英美刑法理论中,关于刑罚的目的,向有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争。其中,报应主义认为,社会应当给予损害社会的人以损害,因此刑罚是正当公道的。只有被判定有罪的人,才应受到刑罚的惩罚,刑罚的轻重应当同犯罪行为对社会的损害程度相当。由此可见,香港刑罚的惩罚目的,不仅受到英美等西方国家刑罚目的理论的影响,而且深深地打上了中华法系传统刑罚思想的明显烙印。当然西方刑法理论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把惩罚作为刑罚的目的,既不人道又陈旧过时,但是香港刑法学界对此并不赞同和盲从。这表明中国传统道义观念在华人占大多数的香港社会的存在的确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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