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婚姻,双方必须亲自办理离婚协议。当事人不在场,通过协议委托他人办理再婚登记的,只能是留学生或者在国外工作的华侨,或者夫妻双方在国外居住的(只有在居住机关不受理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在原结婚登记地办理离婚登记。一些国家或地区同时采用诉讼离婚和行政登记离婚,如日本、葡萄牙、罗马尼亚、古巴、海地、墨西哥和台湾。即使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允许登记离婚,也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通过登记的方式,当事人需要亲自到场。
涉外婚姻的诉讼离婚程序有哪些
1.涉外婚姻的诉讼离婚程序: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相关法律进行委托。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2.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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