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应当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
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私有房屋出租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出租私有房屋必须是出租人自住有余的房屋,产权必须明确。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共同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委托书。产权不清、违章搭建或危险房屋、门窗不全缺乏安全设施、卫生条件差、出租人无合法资格或无管理能力的房屋不能出租。任何人不得直接将私有房屋出租全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必须由市房管机关指定的部门办理代理租赁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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