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条件需要满足才能规范出租个人房屋
房屋出租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该注意哪些条款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用途、修缮责任、违约责任等。出租人、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有: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应明确租赁房屋具体地点、门牌号、楼层、结构及附属设备等。
2.租金及支付租金方式。应明确租金数额及支付租金的时间和方式。
3.租赁房屋的用途,是经营还是自住。承租人应按约定用途使用房屋,避免使用不当而使承租房屋遭受损失。
4.租赁期限,明确房屋租赁起止时间。
5.修缮责任。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没有约定,通常由出租方负责。合同中可以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日常维修,由出租人支付费用或从租金中扣除。
6.物业费、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7.违约责任。双方可约定一方在违反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或支付标准。
8.其他如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等。
三、租赁协议的无效情况应该如何赔偿
出租合同无效的,如果是由于一方过错造成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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