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限制协议一般要求劳动者在一定的时期内离开自己熟悉的领域或行业,到不熟悉的领域或行业去工作,故一定程度上来说,竞业限制协议是给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套上枷锁,所以,从本意来说,劳动者一般不太愿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特别是当劳动者即将离职时,用人单位再来要求劳动者签订此协议,劳动者是不会愿意签订的。
2、竞业限制协议应该在入职环节签订,不过很大程度上劳动者因考虑到自身发展原因不愿意签订,建议HR将竞业限制条款放进劳动合同中,这样,在一个月内,员工不愿意签订带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单位就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需要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即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合同法》还应明确规定竞业限制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而使竞业限制协议对其失去法律约束力:
(1)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入公有领域或因其他合法原因已经公开;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等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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