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议对买卖合同有效性的认定
时间:2023-07-18 09:21:13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未经村民会议签订合同也是有效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村委会发包土地的,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是有效的。

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由村民会议决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事项。

可知,对于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作为执行实施的机构只能是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本身无权决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问题。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可见,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是村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但该职权仅仅限于管理的权限,不能做扩大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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