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员工后,单位应该如何进行公正补偿?
时间:2023-07-01 17:53:07 3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单位解聘员工大部分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裁员、破产重整、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辞退员工等等情况都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其本人工资来计算,员工每工作满一年则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对于没有满一年的年份,只要满6个月就按一年算,没满6个月的年份,则按照半年算,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被解聘员工误入合同陷阱险少赔6万补偿金

今年55岁的罗家闽原是某化工公司(下称甲公司)的销售员。2004月9月,甲公司被乙公司并购,罗家闽跟其他员工一起被乙公司接收,并且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罗家闽的职位是销售经理,月固定工资为税后9000元。乙公司在合同中提出,如果公司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解约,每提前1个月解约,给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那会儿我对劳动法了解不多,还觉得单位挺仗义的,毫不犹豫签了字。罗家闽苦笑道。2009年4月,距离合同期满还剩4个月,乙公司真的提前解聘了罗家闽,理由是签署合同的客观情形发生了变化。人事部门动作很快,前脚下发解聘书,后脚就通知领补偿金,按照合同约定,补偿4个月工资。

对照法律才知不划算:按工龄可补偿12个月工资

罗家闽傻眼了,年过半百遭解聘,再就业难度不言而喻,区区3万多元补偿金怎么能够弥补损失?他找了一位律师,想咨询能否跟单位打官司,律师了解案情后告诉他:合同中的条款很不合法,你亏大了!原来,罗家闽自1994年起就在甲公司工作,2004年甲公司被乙公司并购,罗家闽也被乙公司接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在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从1994年开始计算。法律规定,工作满1年,算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你算算看你亏了多少。

罗家闽掐指一算,心痛不已。于是立即聘请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裁决单位支付1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单位认为,罗家闽是成年人,自愿签订合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法院主持公道:合同中免除单位法定义务的条款无效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间的劳动合同虽系自愿签订,但补偿金标准条款与劳动合同法内容不一致,明显属于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应属无效。因此,应按法定标准计算罗家闽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由工作年限决定,一般每工作1年算1个月工资,但法律同时规定,高薪阶层(平均工资高于本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不管工作了多少年,最高只能按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而且基准月工资只能按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算。法院审理此案时,结合当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才2658元,罗家闽税后工资9000元,绝对算高薪。因此,尽管他的工作年限为15年,也只能按照12年计算,拿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补偿,而且该工资只能按2658元的3倍计算。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5万余元。

乙公司不服,上诉到南京中院,被驳回。目前,案件已生效并且执行完毕。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劳动合同跟普通民事合同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是私法,对于合同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加干涉,但是《劳动合同法》具有公法特性,其立法本意是平衡劳资利益,特别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不对劳动关系中的一些事项作明确规定,而是任由劳资双方合同约定,将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劳动者求职、签约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等众多事项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以此约束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约定。同样的道理,诸如双方约定不签合同不办保险,后果由劳动者自负、发生工伤,责任自负等事先免责条款,都与立法精神相悖,属于无效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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