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扣除劳动者工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扣除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支付权的法律保护。所谓“扣除”,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除劳动者工资。雇主扣除工人工资有两个标准。一是劳动者是否提供正常劳动;其次,这取决于雇主是否有正当理由。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无过错地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理由扣除工资的,属于对劳动者工资的扣除。扣发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是对劳动者工资权利的侵犯
根据劳动部《工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职工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由劳动者负担的保险费;(3)赡养费和法院判决、裁定需要代扣的赡养费;(4)依法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补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述扣发职工工资的行为,不属于扣减工资。
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下列减薪不得视为减薪:(1)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批准的厂规有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企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有关。当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必须下降,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职工请假等原因相应降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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