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可以行使抗辩权: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6)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7)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8)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9)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10)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一、票据权利包括什么内容
票据权包括以下内容:
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要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这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在实践中,人们通常称之为票据权;
2、追索权。当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被拒绝承兑或支付时,或者有其他法定理由请求支付失败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为追索权。
二、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什么证明
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拒绝承兑或者支付的有关证明。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拒绝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退款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此外,持票人不得按照票据债务人的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已经追索了一个或几个票据债务人,其他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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