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签的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在两种情况之下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一种是超过一个月未签署劳动合同,一种是应签署之日未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只要劳动者入职后,在岗超过一个月后用人单位未与其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所以用人单位时候补签劳动合同的方法并不能免除二倍工资支付义务。
二、当公司违法违规操作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候,劳动者可以怎么做?
如果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收集一些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之证据,例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入职登记表、报名表及考勤记录等,然后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张某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即可。
三、针对未签署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相关问题梳理如下:
1、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追索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并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最长支持不超过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并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4、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未终止,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并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北京市、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到期顺延”的,可以依照原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再行签署,劳动者主张此期间内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5、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需要补签书面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主张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免除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责任;
6、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问题,法律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双倍工资的基数,支付期间的应发的所有劳动报酬均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不做任何排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提成工资等,审理机关一般在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实际收入构成的情况之下,剔除加班工资以及提成工资,后一种观点为主流观点;
7、关于“倒签”劳动合同的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员工入职几个月后补签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需承担劳动合同签署之日起向前追溯至员工入职满一个月之日的二倍工资差额,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在员工入职后满一个月内已经向员工发放了劳动合同,要求员工签署,是员工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签署期限迟延,可以免除二倍工资差额支付风险,比如发放劳动合同的签领单或者让员工将劳动合同签署期限提前至员工入职未满一个月之内;
8、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人事行政管理人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员工的岗位职责中有代理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比如岗位说明书或者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代理人处有该管理人的亲笔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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