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还会涉及哪种罪行
时间:2023-04-30 17:22:18 4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还会涉及一个罪行——恶意欠薪罪

恶意欠薪罪是指主观上有想要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心理,并且已经实施,还拖欠工资达到一定数目的行为。

(一)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

恶意欠薪具有以下的行为的需要立案调查: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二)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

2、主观要件: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3、客体要件:

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方面:

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恶意欠薪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国家进行严肃的打击,不助长邪恶之风。虽然有很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国家仍应加强这方面的建设,仅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司法解释还是不够的,在执法上,法律援助方面仍应进行大力建设。

法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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