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如何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时间:2023-07-13 14:05:33 4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对于高温假,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津贴额度由各地有关部门制定。

宁波高温费标准是怎样的

1、发放时间

6-9月(4个月)。

2、发放形式

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3、发放条件

只要企业在6-9月间有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人员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发放当月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4、支付标准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文件规定,我省高温作业工人高温津贴是每人每月225元,我市也按照这一标准执行。

5、解答疑惑

说完了高温津贴发放的一般标准,下面来解答几个“小疑惑”:

1、问题一:“清凉饮料”是否能够代替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因此,“清凉饮料”不能代替高温津贴。

2、问题二:办公工作人员能否领高温补贴

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但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发放。

3、问题三:怀孕女职工高温期是否有优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室温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4、问题四:什么情况下应停止户外施工

当日较高气温达到40以上。

5、问题五:中暑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一般的中暑不属于工伤范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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