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民政局决定调整最低生活费的标准。目前,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从每小时不低于十二点一八元、每月不低于二千零二十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十二点六四元、每月不低于两千二百元。此外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加班费、加点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用人单位要另外支付。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劳动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本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7月1日起上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7月1日起,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220元/月人部分上调30%,调整后为286元/月人,门诊医药费、独生子女费不变。调整后下岗职工月基本生活费的构成是:286元+70元门诊医药费(第二年为10元)+5元独生子女费=第一年361元(第二年301元)
二、由于最低工资标准从9月1日起由320元上调到400元,从9月1日起,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中的养老保险由80元/月人,调整为100元/月人,失业保险由5.2元/月人调整为6元/月人。
调整后,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构成是:市、区县属企业为:养老保险100元/月人+失业保险6元/月人+大病统筹50.16元/月人=156.16元/月人。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为:养老保险100元/月人+失业保险6元/月人=106元/月人。
三、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新标准将7、8月份基本生活费的差额部分及时补发到下岗职工手中。对7、8月份实现再就业、离开中心的下岗职工,也要把差额部分补发到他们手中。
四、此次调标工作涉及到每一名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一定要认真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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