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市旧城区改造办公室(拆迁办)窗口申请,领取填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申请表》。
申请人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2、三级以上建筑施工资质证书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3、《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申请表》。
证件资料齐全的,予以登记收件,发给申请人收件回执。(1日)
审查资格申请(8日)。
其中:
1、经办人初审;(2日)
2、科室负责人审核:(2日)
3、旧城办领导审核:(2日)
4、局领导审批。(2日)
符合条件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通知申请人凭收件回执到旧城办(拆迁办)窗口领取。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1日)
说明:1、申请人中办《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时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需同时提交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收件人核对无误后原件由申请人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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