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招收童工的处罚是什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个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改正的,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1万元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对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人,按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拐骗、强迫童工,利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剧毒、易燃易爆等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使用童工不满十四周岁的,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招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不被用人单位非法录用。用人单位还必须查验被录用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身份证,第三条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用人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非法招用的,不得允许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查验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就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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