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谁提供证据去证明待证事实的这样一个责任划分问题。在其看起来复杂的逻辑背后,归根结底就是两个方面:一是在各诉讼主体中,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二是在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主体中,哪方具体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分析,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一)人民法院不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举证责任是与诉讼结果相联系的一种责任,它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时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人民法院不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扮演的角色是民事权益纠纷的裁定者,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于诉讼的胜败并无瓜葛;举证责任与诉讼主张是相联系的,但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并没有提出诉讼主张,所以也不应承担举证责任。明确来说,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仅仅是裁判证明责任,而且在此期间的调查收集证据的动作,目的是裁判证明,是国家赋予其公正、公平审理案件职责,是义务,绝对不能将法院在某些情况下调查收集证据的动作看成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二)诉讼代理人不负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常常会设立代理人,但是,代理人与当事人是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代理人不会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诉讼范围内一切行为的后果。代理人在诉讼中所收集证据的责任以及说服法院采纳其所提供证据的行为都是由于当事人的代理委托而产生的,代理人与败诉结果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诉讼代理人不负举证责任。他在诉讼中体现的法律关系为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与其他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中,后一种法律关系以前一种法律关系为基础,是前者的派生,因而代理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以帮助其当事人避免败诉。
(三)当事人才是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才是诉讼成败的直接关系人,在不同诉讼案件中对不同的待证事实他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也是不一致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般情况下,一方诉讼当事人主张某权利时,应该针对该权利相关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构成要件,提供其最低的举证责任,而对方当事人认为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有障碍或其权利对应的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时负举证责任。
第二,其中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他所主张的权利和法律推定事实或状态一致时,免除其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否定这一事实或状态则负举证责任。
第三,其中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应该对其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但是又很难提供证据或者法律禁止当事人自行收集这些证据时,免除其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证据由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或由法院据其裁判证明责任收集。
第四,在诉讼中,当司法机关采取司法认知时,在诉讼上产生不证自明的效果,因而免除其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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