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在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合同责任作出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中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售房单位选聘管理单位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服务协议当事人情况的说明:
房地产开发单位;
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
购房人(业主)。
(2)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的基本情况。
(3)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购房人(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4)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约定: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环境卫生的清扫与维护;
保安的管理;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5)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约定:
房屋外观;
设备运行;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环境卫生;
绿化;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保安;
消防;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6)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交纳时间;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的调整方式;
其他有偿的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
(7)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8)房屋保险的相关约定。
由于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大会尚未成立,还不能由业主大会统一业主意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能由建设单位承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而一旦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了新的物业单位,那么前期物业合同就终止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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