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有禁忌的劳动范围
时间:2023-08-10 11:40:38 3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处于特殊的生长发育年龄,身体还处于成长发育的时期,同时也正是学习文化接受知识的黄金年龄,没有从事某些工作所需的体力和心理素质,因此,法律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非常有必要。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者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以下十七种: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是全方面的,包括不能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特殊工作,要是未成年工定期进行体检等等。未成年工不同于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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