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运输损害赔偿条件承运人因过失违反搬运所载货物的注意事项的,应当对所载货物的毁损、灭失负责。即使货物迟到,承运人也应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他在处理货物时已采取必要的谨慎和处置措施,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损害赔偿仅限于弥补债权人的损害和利益损失
如果货物丢失、损坏或逾期,损害赔偿金额应根据交付时目的地的价值计算。因运输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不需要支付运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因承运人故意或者重大事故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应当从前款规定的赔偿金中扣除,托运人可以要求赔偿其他损害
迟交损害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运输货物全损的赔偿金额
船运公司的损害赔偿范围
1。未到达,或“丢失”,即当船舶正常航行且未发生事故时,所载货物丢失。短卸是指在正常航行条件下,船舶所载货物的短卸。堆放不当是指由于车厢内堆放不当而造成的损坏。处理粗鲁行为
5。偷窃和挖掘指的是由于货物被盗而造成的损坏,而运输由船运公司负责。海水损害是指在正常航行条件下,货物与海水接触造成的损害。雨中强制装卸是指船舶为尽快启航而在雨中强制装卸货物所造成的损害。根据《海商法》第117条,未经托运人同意将货物装载在甲板上造成的损害。根据《海商法》第115条,无正当理由改变航程造成的损害。根据《海商法》第108条,禁运或走私货物的装运不会被拒绝,且货物的性质足以损害船舶和个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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