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运人因过失违反处理所运货物应当注意的预防措施,应当对所运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货物迟到,承运人也应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他在处理货物时已采取必要的谨慎和处置措施,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损害赔偿仅限于弥补债权人的损害和利益损失
如果货物丢失、损坏或逾期,损害赔偿金额应根据交付时目的地的价值计算。因运输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不需要支付运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因承运人故意或者重大事故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应当从前款规定的赔偿金中扣除,托运人可以就其他损害要求赔偿
迟延交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运输货物全损的赔偿金额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当责任属于船运公司时,货物的损坏或延误是:
II。货物毁损、灭失的最高赔偿额
如果托运人在装货前声明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将其记录在提单上,如果发生损坏,承运人应按价格赔偿。必须指出,托运人的声明不仅是货物的价值,而且是货物的性质。只申报货物的价值,而不申报货物的性质,是不符合条件的。此外,托运人的声明必须包含在提单中
如果货物的价值和性质在装货前未声明,赔偿金额应取决于船舶所属国家的货运条例及其签发的提单条款。例如,《海牙规则》和《英国海运条例》规定,每件或每件货物的最高限额为200英镑,美国海运条例限制为每件500美元,13本书限制为100000013美元。维斯比规则更改为每件或每件货物最多10000法郎,或每总公斤最多30法郎,以较高者为准。《汉堡规则》规定,对于公路、铁路和邮包的公约和协议,每件包裹或其他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DR)或每总千克2.5SDR,以最高者为准,赔偿限额应以金法郎计算。三、船舶运输损害赔偿责任范围(1)货物装卸过程中的损失。如果货物因野蛮装卸而坠落或碰撞
(2)积载不当造成的损坏。如重、笨重货物不合理堆积、异味造成货物损失等
(3)短装短卸损失。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装卸时间短、数量不足等损失。
(4)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运输过程中是否没有及时、适当的通风;调整液货舱温度,导致货物腐烂、冻结等损失
(5)货物水渍损失。除共同海损外,货物因海水浸泡而丧失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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