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吉中民二初字第24号
原告王午生,男,汉族,1953年4月18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吉安市分行内退干部,住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5号,身份证号:362401530418051。
被告常德卷烟厂。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西段199号。
法定代表人曾献兵,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峻玮,该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兰志龙,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斌(又名张彬),男,回族,1967年7月2日出生,常德卷烟厂职员,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30号,身份证号:432401670702003。
委托代理人刘丰贵,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王午生与被告常德卷烟厂、被告张斌因借用黄洋界雪景120反转片发生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原告王午生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午生借给被告张斌一张黄洋界雪景120反转片,因张斌将此反转片遗失,被告张斌赔偿给原告王午生人民币10000元,双方已履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931元,由被告张斌承担。
三、原告王午生放弃对被告张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常德卷烟厂不承担责任,原告王午生放弃对被告常德卷烟厂的诉讼请求。
五、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谌学珺
代理审判员周以发
代理审判员肖童亮
二○○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赖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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