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09-0909:15:06
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2009)岳民初字第004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澍
审判员张玲
审判员徐琼
二○○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傅俞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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