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10-01-1516:12:31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52号
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立,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唯,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汪贻江,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民平,男,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黄武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北京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孙国瑛
人民陪审员沈卉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许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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