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08-1109:28:11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89号
原告朱凡。
委托代理人黄翊炜,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秋发,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志闻,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凡诉被告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朱凡与被告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8日前向原告朱凡支付人民币1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0.5元由被告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09年7月28日前向原告朱凡支付;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09年7月2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黎
代理审判员冯祥
人民陪审员董怡娴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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