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97号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立骏(雍和)大厦2号楼8层810—815室。
法定代表人施穗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治波,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磊,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红,女,汉族,1968年6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字号:重庆市南岸区李昌兰酒廊。
委托代理人王欣,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柯
审判员樊群
代理审判员徐华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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