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10-1515:16:27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246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祖飞,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晓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哲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叶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国栋
审判员曹新新
审判员白海玲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郭靓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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