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机场路棠景街16号怡景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青网络家园有限公司郑州直营七店,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昝彦斌。
委托代理人杨予辉,该店职员。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青网络家园有限公司郑州直营七店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河南中青网络家园有限公司郑州直营七店认可所诉关于电影《无极》的侵权行为存在,并保证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河南中青网络家园有限公司郑州直营七店在本调解书签订之日自愿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4000元,该赔偿款支付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终结。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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