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07-3109:22:30
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合民三初字第204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夕礼,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凌点网友俱乐部,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266号新广大厦2楼。
代表人季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凌点网友俱乐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齐东海
审判员朱治能
审判员汪寒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枫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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