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04-24当事人:马镇珠、董飞、俞乃岳法官: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296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一楼76、77号。
法定代表人马镇珠,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天辰写字楼523号。
法定代表人董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彩风,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海君,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同乐乡同发村刘玉屯45号,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三利大厦四层4021室。
法定代表人俞乃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归净,女,汉族,1981年2月16日,住北京市崇文区南翔凤16号,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黑龙江文化电子音像出版社,住所地黑龙建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彩风,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海君,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同乐乡同发村刘玉屯45号,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吉林庆达光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开发区大路1680号。
法定代表人姜守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黑龙江文化电子音像出版社、吉林庆达光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10元,由原告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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