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09-1414:47:09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2009)绍知初字第17号
原告:邵成富。
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永祥。
被告:阮晓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成富诉被告方永祥、阮晓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成富撤回对被告方永祥、阮晓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伟
代理审判员沈烨
代理审判员李籽苏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易青
全文3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