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成富与被告方永祥、阮晓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08 18:36:28 3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交日期:

2009-09-1414:47:09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绍知初字第17号

原告:邵成富。

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永祥。

被告:阮晓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成富诉被告方永祥、阮晓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成富撤回对被告方永祥、阮晓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伟

代理审判员沈烨

代理审判员李籽苏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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