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09-0710:57:20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甬知初字第166号
原告:吴挺
委托代理人:裘军
被告:宁波出版社,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苍水街79号。
法定代表人:陆开江,该社社长。
被告:宁波市旅游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长春路35号银河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陈佳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平,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挺与被告宁波出版社、被告宁波市旅游局侵犯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挺于2009年7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告宁波出版社、被告宁波市旅游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挺负担。
审判长王岚
审判员毛坚儿
代理审判员宋妍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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