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男,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龙潭公寓27号楼2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丁向阳,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振明,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大安市锦华街三委九组。
被告罗XX,男,汉族,1953年2月19号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占佳社区大洲六组724号,系浏阳市关口金喜礼宾花工艺品制造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尹向国,浏阳市淮川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宋XX因与被告罗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XX的委托代理人陈振明、被告罗XX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向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罗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由,于200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回对被告罗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宋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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