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11-2717:02:40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浙绍知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敏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志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富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丽萍,绍兴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潘敏仙与被上诉人许富中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潘敏仙立即停止侵犯被上诉人许富中著作权的行为。
二、上诉人潘敏仙支付被上诉人许富中人民币1.8万元,此款于2009年4月30日前付清。如上诉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上诉人有权按原审判决申请执行(包括诉讼费)。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51元,由被上诉人许富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元,减半收取676元,由上诉人潘敏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志萍
审判员李志
代理审判员秦善奎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芝芸
全文4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