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8-07-0818:15:00
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三初字第108号
原告朱恒平,男,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教育局教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教育局宿舍。
被告新蕾出版社,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纪秀荣,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恒平与被告新蕾出版社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恒平于200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侵害国家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恒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朱恒平负担。
审判长李国忠
代理审判员魏乃莉
代理审判员张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康艳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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