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恒平与新蕾出版社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08 17:37:02 1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提交日期:

2008-07-0818:15:00

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三初字第108号

原告朱恒平,男,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教育局教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教育局宿舍。

被告新蕾出版社,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纪秀荣,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恒平与被告新蕾出版社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恒平于200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侵害国家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恒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朱恒平负担。

审判长李国忠

代理审判员魏乃莉

代理审判员张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康艳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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