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华出版社与陈金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08 18:33:56 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提交日期:

2009-12-2916:07:23

陕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陕民三终字第00077号

上诉人朝华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陈金钊、原审被告宝鸡市渭滨区知味书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朝华出版社可以在其出版的《英语(新目标)同步测试九年级全册》一书中继续使用涉案的四篇作品。朝华出版社须向陈金钊支付报酬1500元和各项合理费用300元,共计1800元。

二、朝华出版社须向陈金钊书面道歉。

三、宝鸡市渭滨区知味书城可以继续销售《英语(新目标)同步测试九年级全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根据规定减半收取),共计750元由朝华出版社承担。

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欣

代理审判员同惠会

代理审判员冯炬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唐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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