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12-2916:07:23
陕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陕民三终字第00077号
上诉人朝华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陈金钊、原审被告宝鸡市渭滨区知味书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朝华出版社可以在其出版的《英语(新目标)同步测试九年级全册》一书中继续使用涉案的四篇作品。朝华出版社须向陈金钊支付报酬1500元和各项合理费用300元,共计1800元。
二、朝华出版社须向陈金钊书面道歉。
三、宝鸡市渭滨区知味书城可以继续销售《英语(新目标)同步测试九年级全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根据规定减半收取),共计750元由朝华出版社承担。
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欣
代理审判员同惠会
代理审判员冯炬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唐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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