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25号
原告(反诉被告)徐少华,男,汉族,1950年10月20日出生,凤翔县人,系北京华酉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西凤酒厂家属院。
被告(反诉原告)韩彻,原名韩兴堂,男,汉族,1958年7月9日出生,系岐山县曹家镇兽医站检疫员。
原告徐少华诉被告韩彻侵犯著作权纠纷、反诉原告韩彻诉反诉被告徐少华侵犯著作权纠纷两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徐少华、被告(反诉原告)韩彻各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徐少华、被告(反诉原告)各自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徐少华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韩彻撤回起诉。
本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徐少华交纳。
反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韩彻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新民
审判员韩权雁
审判员刘宏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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