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少华与韩彻侵犯著作权纠纷、韩彻反诉徐少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23-06-08 18:06:35 1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25号

原告(反诉被告)徐少华,男,汉族,1950年10月20日出生,凤翔县人,系北京华酉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西凤酒厂家属院。

被告(反诉原告)韩彻,原名韩兴堂,男,汉族,1958年7月9日出生,系岐山县曹家镇兽医站检疫员。

原告徐少华诉被告韩彻侵犯著作权纠纷、反诉原告韩彻诉反诉被告徐少华侵犯著作权纠纷两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徐少华、被告(反诉原告)韩彻各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徐少华、被告(反诉原告)各自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徐少华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韩彻撤回起诉。

本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徐少华交纳。

反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韩彻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新民

审判员韩权雁

审判员刘宏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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