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靖华,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油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安外安华里二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白泽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昕诉被告石油工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夏昕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夏昕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夏昕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颖